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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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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尼彈簧隔振器技術要求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3-04-25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阻尼彈簧隔振器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阻尼彈簧隔振器的定義、分類與命名、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隔振處理的阻尼彈簧隔振器(以下簡稱隔振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8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828.1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OL) 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

            GB/T 2829周期檢驗計數抽樣程序 及表(適用于對過程穩定性的檢驗)

            SI/T 10165隔振 器型號命名方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阻尼彈簀隔振器

            指用在設備和支承結構之間的彈性元件,該彈性元件由螺旋鋼彈簧經阻尼處理構成,旨在減少從該設備向支承結構或從支承結構向該設備傳遞振動或沖擊力。

             

            4分類與命名

            4.1 分類

            隔振器分為支承式阻尼彈簧隔振器和懸掛式阻尼彈簧隔振器。

            4.2 命名

            命名方法應符合SJ/T 10165的有關規定,且應在型號中標明隔振器的額定載荷。

             

            5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隔振器 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5.1.2隔振器 的金屬表面應無裂痕、無變形及其他機械損傷,并應進行有效的防腐處理。

            5.1.3隔振器應注明適 用的使用環境條件。

            5.2 技術要求

            5.2.1隔振器應標明載荷的適用范圍、額定載荷、最大載荷和額定載荷下的軸向動剛度。

            5.2.2 隔振器在額定荷載下產生的變形量應在設計值的土10%之內。

            5.2.3隔振 器的軸向靜剛度應在設計值的土10%之內。

            5.2.4隔振器的動態特性

            5.2.4.1在額定載荷下, 隔振器的固有頻率應在設計值的士15%之內。.

            5.2.4.2 隔振器的阻尼比應不小于0.03

            5.2.5隔振器應有 最大允許變形標記。

             

            6試驗方法

            6.1外觀質量采用目測法檢驗, 結構尺寸用量具(鋼直尺、鋼卷尺、游標卡尺)檢測。

            6.2靜剛度試驗

            采用遞增載荷法或標準的通用試驗機加載法,測定靜態變形量,繪制靜態特性曲線,計算出隔振器靜剛度。

            6.3動態特性試驗

            對隔振器進行動態特性試驗,在隔振器加載到額定載荷后,采用沖擊法測定固有頻率,并計算額定載荷下的阻尼比和軸向動剛度。

            :待國家標準試驗方法頒布后執行國家標準。

             

            7檢驗規則

            7.1抽樣

            隔振器檢驗的抽樣按GB/T 2828.1GB/T 2829的規定進行。

            7.2檢驗分類

            隔振器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類。

            7.2.1出廠檢驗

            7.2.1.1隔振器產品在出廠前需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經檢驗合格,并出具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7.2.1.2出廠 檢驗項目及要求見表1

            1阻尼彈簧隔振器.png

            7.2.2型式檢驗

            7.2.2.1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產品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

            c)正常生產過程中每兩年進行- -次型式檢驗;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

            e)國家或部1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

            7.2.2.2型式檢驗項目和要求見表 1。

            7.3 判定規則

            隔振器產品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結果應符合第5章的相應規定。任何- -檢驗項目不合格時,應從同批產品中加倍抽樣,對其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若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8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隔振器應設置標志牌,并注明制造廠名稱、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和出廠日期等。

            8.2 包裝

            產品出廠應有內包裝和外包裝及防潮措施,長途運輸時應安全可靠,包裝箱內應附有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應有檢驗印章。

            8.3運輸和貯存 ;

            8.3.1 產品在運輸中應防止雨淋、碰撞,禁止與酸、堿、油類及有機溶劑等物質接觸。

            8.3.2產品應貯存 在清潔干燥、通風良好的庫房內。